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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2017年06月20日 10:0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教职工福利费,提高福利费的使用效能,切实解决教职工的生活困难,使广大教职工切实感受到学校的关怀和温暖。根据国家及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管理

第二条  教职工福利费按学校在职教职工财政统发工资总额的3%计提。

第三条  福利费专款专用,由工会管理。福利费实行两级分配,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开支,一部分学校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划拨到各部门工会,由各部门工会管理,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该办法执行,但同一人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发放。

第四条  校工会每年年初拟定全校年度福利费使用预算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按预算执行,年终由财务处提供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章  享受教职工福利费的对象和列支范围

第五条  享受福利费的对象为全校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教职工。

第六条  福利费主要用于有关福利方面的开支,包括:

(一)划拨经费。学校按部门工会人头划拨经费,用于各部门工会福利事业的费用。

(二)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慰问教职工费用、集体福利设备设施的购置与维护以及其他为教职工福利所需的支出等。

第四章  福利费的使用、开支标准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  教职工各类困难补助及慰问

(一)教职工因病住院补助及女职工分娩慰问

教职工生病住院可一次性补助200元,重大疾病和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视其情况可适当增加补助金额,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原则上一年内因同一疾病住院治疗的补助一次。女职工分娩一次性发放慰问金500元。教职工须提交住院证明(复印件),由部门工会审核后到校工会领取相应补助。

(二)患重病教职工及困难教职工节日慰问

元旦、春节、中秋节等节日期间集中组织开展对重病患者和困难教职工的慰问活动。根据各二级单位上报情况,经校福利委员会研究后确定慰问人员及金额。

(三)教职工及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慰问

教职工去世发放慰问金2000元;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发放慰问金700元。

(四)特殊慰问

1、女职工按每人每年120元发放卫生用品;

2、退伍军人和军烈属按每人每年200元发放慰问费;

3、参加高考的教职工子女按每人200元发放慰问品;

4、14岁以下教职工子女按每人每年100元发放慰问品;

5、教职工子女幼儿园教育管理费,每月50元,每学期报销4个月。单职工每年报销一学期,双职工每年报销两学期。教职工凭就读学校收费发票,由校工会审核报销。

(五)独生子女奖金

一次性发放奖励金,单职工100元,双职工200元。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校工会、人事处审核交财务处发放。

(六)教职工探亲费

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2]18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由人事处审核,校工会签字报销。

(七)教职工困难补助

教职工发生困难,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工会讨论签署意见,报校工会生活福利和调解工作委员会,经集体研究后提交校工会审定,校工会根据困难程度给予适当补助,每次补助限额为2000-5000元。教职工若遇重大困难,可适当增加补助金额。原则上一年内同一原因的补助为一次。

(八)集体福利设备设施的购置与维护

(九)其他福利

除上述福利费使用项目以外的特殊福利费开支,由生活福利和调解委员会提出,经校工会研究决定开支福利费。

第八条  各部门工会管理的福利费,校工会按照人头预算下拨。福利费的开支,经部门工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工会审核签字报销。

第九条  教职工福利费的开支使用,每年由管理部门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帐目清楚,开支合理,群众满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文件中所列内容涉及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工会常委会审定通过后实施。原重工商大工(2009)第13号文件自本办法通过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重庆工商大学工会                2014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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