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修订)

重工商大委发〔2026〕5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重庆市职工代表大会操作指引》《重庆市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和二级单位都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推进学校民主建设。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服务学校高质量发展大局。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一级工会的指导。学校党委要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把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正确方向,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学校行政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通过征集提案、召开咨询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及时向教代会做出说明或与代表进行直接交流与沟通。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且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

(二)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 中有较高威信。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产生与构成:

(一)代表名额按照全体教职工人数的 10%确定,具体名额分配由学校工会结合各二级单位教职工人数、学科类型、 岗位结

构等因素拟定,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二)代表以二级单位或二级工会为选举单位, 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会议到会教职工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数的2/3以上,被选举人必须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三)代表构成应当体现广泛性与代表性: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一线教职工代表(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 40%以上,青年教师(40 周岁及以下)、女教师代表应保证适当比例。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 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所在选区的代表选举和履行职责。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与替补制:

(一)代表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每届 5 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和学校负责,选举单位教职工有权依法监督、罢免本单位代表。

(二)代表资格的终止和罢免: 因与学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岗位调离、停薪留职、离职退休、长期病事假超过一年等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对不履行代表职责,失去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严重失职、渎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由原选举单位履行程序,予以罢免。

(三)代表的补选:代表出现缺额时, 由原选举单位按照原比例结构和选举程序进行补选,补选代表任期至本届教代会届满为止;补选结果应当报学校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教代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并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诉求。

(五)参加与履职相关的各项民主管理活动。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 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努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本单位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诉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报告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和监督。

(五) 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届 5 年,期满应当按时换届。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学校工会提出申请,经学校党委批准,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选举事项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方可生效。

教代会不得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二为一召开,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应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做出决议、分别建立档案。

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行政、工会或 1/3 以上教代会代表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与正常召开教代会的程序、要求等一致。

若不便召开全体会议,可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或召集教代会各代表团、有关专门委员会、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举行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一些未当选代表的有关领导干部、 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可参加代表团相关活动,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教代会设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大会闭幕后,主席团自动解散。

(一)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工会从教代会代表中提名,报学校党委审核批准,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表决产生。主席团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不少于代表总数 10%的单数,且不得少于 5 人,一般不超过 30 人;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设执行主席 1 名。

(二)主席团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大会议程与日程;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汇总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草拟大会决议;主持大会的选举、表决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每个代表团协商推选团长 1 名、副团长 2 名。

代表团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代表参加教代会会议及活动;收集代表提案和本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反映;闭会期间督促本单位落实教代会决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作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决策机构,主持教代会工作,行使教代会职权。

(一)执委会委员在全体会议上差额选举产生(差额比例不低于10%);执委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3 名、秘书长 1 名,委员若干名,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校领导兼任。

(二)执委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学校的改革发展与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审议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决定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处理教代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执委会每学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执委会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赞成方可生效,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执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程序审议通过的事项与教代会审议通过事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作为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专项职能的常设机构。专委会接受教代会的领导,对教代会负责。

(一)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设立发展咨询委员会、 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薪酬与劳动保障委员会、秘书处等专委会。各专委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委员若干名。委员通常在代表中产生, 由大会筹备工作组提出,必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二)各专委会工作职责为:发展咨询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规划相关方案,提出专业意见;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干部民主评议,监督教代会决议落实;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审核、立案、督办及反馈;薪酬与劳动保障委员会负责研究教职工薪酬待遇、劳动权益保障相关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秘书处负责教代会工作报告、制度建设、会议组织、服务保障等。

(三)各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工作会议;专委会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赞成方可生效,工作情况向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条 大会筹备

(一)学校成立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组成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专门工作组,负责教代会换届各项筹备工作。

(二)教代会换届时,应修订完善教代会制度,确定大会组织形式和届期;起草选举办法和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组织开展代表选举;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代表资格,确定代表名单;组成代表团并推选代表团团长;邀请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三)征集代表提案。提案的征集工作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进行。超过规定时间收到的提案,列入日常意见和建议处理。提案应当一事一案,采用统一格式提出,包括案名、理由、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 由 1 名正式代表提出,3 名及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代表团可集体提出提案。

提案内容应聚焦学校改革发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教职工权益保障等方面;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立案: 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超越学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纯属个人的利益诉求;纯学术研究问题;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

(四)确定大会议题和议程。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代会议题草案,经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党委批准,并经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后,即为教代会正式议题。

根据教代会讨论的事项和对该事项行使的职权拟出教代会议程和日程草案。

(五)提出大会主席团及执行主席候选人名单。

(六)提出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和专门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

(七)起草教代会审议各项工作报告。

(八)筹备工作组向学校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并向上一级工会进行报备。

(九)完成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前审议

(一)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会委员会主持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参加,对召开教代会相关事项履行民主程序,确保正式会议合法有效。具体包括:

1.听取本届(次)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

2.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补选情况说明。

3.审议通过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日程草案。

4.审议通过大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

5.通过、决定大会其它准备事项。

预备会议表决采用举手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代表半数即为通过。

(二)召开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大会日程、议程、执行主席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正式会议

(一)开幕式: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宣布开会;宣读学校党委或上级工会批复文件;学校党委书记致辞;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报告以及其他相关重要事项说明;审议上一届(次)提案办理等专项工作报告。

(二)分团讨论:以代表团为单位,就大会报告、议案、草案进行讨论,对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和需要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代表团指定专人记录、整理代表发言, 由团长向主席团汇报本团讨论情况。

(三)大会审议: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讨论情况汇报,研究需要审议决定的相关事项,草拟大会决议;学校相关负责人就代表提出的重点问题进行现场答复或说明。

(四)选举与表决: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表决通过专委会委员人选(换届年);对大会决议、决定和有关议案的草案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五)闭幕式:学校党政领导总结讲话,致闭幕词;执行主席宣布大会闭幕。

第二十三条 会后工作

(一)公示审议通过事项和决议。闭会后七 日 内,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二)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 闭会七 日 内,将会议有关情况向同级党组织、上一级工会报告。

(三)教代会质量评估。通过组织代表填写大会质量评估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对教代会进行质量评估;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测评结果及实施整改措施情况。

(四)整理归档会议材料。学校工会应及时梳理、妥善保存会议筹备和召开的相关资料,包括代表选举的相关文件、会议报告、代表讨论和发言的记录、选举和表决的程序文件等。

(五)代表提案的办理。提案办理,一般按征集、审核、立案、处理、反馈的程序进行。提案征集结束, 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审核立案。审查结果分为“立案”“不予立案”“并案处理”“作为意见建议” 四类。

提案承办部门应当与提案人充分沟通,制定办理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并提交书面答复给提案人;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满意度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若对提案办理或回复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当重新研究并在 1 个月内向提案人进行二次答复。

(六)组织代表巡视检查。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代表对教代会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提案办理情况以及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等进行巡视检查。

(七)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和议题由学校和工会协商确定,程序等要求与正常召开教代会的规定一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筹备工作:制定教代会筹备方案,组织代表选举与资格审查,征集与整理提案,拟定大会议题、议程及主席团建议人选,协调相关部门准备大会报告及材料。

(二)开展会务组织:负责教代会全体会议、临时会议的会务安排,包括会议通知、会场布置、材料印发、会议记录等;组织教代会代表培训。

(三)闭会期间工作:组织传达教代会精神,监督教代会决议落实;协调教代会执委会、专委会开展工作;组织代表开展巡视检查、专题调研;受理代表建议与申诉,维护代表合法权益。

(四)做好档案管理:负责教代会档案资料整理和管理,包括有关教代会的上报文件、批复;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执委会和专委会委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提案征集及办理情况;执委会、专委会及代表团会议、活动记录等。

(五)负责沟通协调: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行政及上级工会保持沟通,指导二级单位教代会工作,及时反映教职工诉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接受本单位党 组织的领导和学校工会的工作指导。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人数在80 人及以上的二级单位或二级工会,可建立二级教代会;不足 80 人的,建立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组织规则、运行程序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成立教代会的二级单位或二级工会,代表人数不少于30 人,具体人数由本单位党政工协商确定;本单位学校教代会代表应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二级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 5-7 人组成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二级教代会执委会由 5-7 人组成,在代表中选举产生,设主任、副主任各 1 名,主任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二级工会主席兼任。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每届 5 年,每学年

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主要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薪酬分配、福利制度、教职工考核奖惩等事项;其决议不得与学校教代会决议及学校规章制度相抵触。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应当加强对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将二级教代会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二级工会应当将本单位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召开和决议落实情况向学校工会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重工商大委〔2016〕23号)《重庆工商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重工商大工〔2016〕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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