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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教代会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4年11月19日 15:09  点击:[]

(第三届教代会工会委员会   2014年   4月   25日   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代会工会制度,加强教代会工会工作机制建设,促进教代会工会委员会议事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2011年   12月   8日   教育部32号令)《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1992年   4月   14日   全国总工会第12次书记处会议通过)和《重庆市工会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两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履行“两代会”的有关职权。  

第三条 教代会工会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 教代会工会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1、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和校园建设等方案,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2、落实学校“两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3、拟定、修改、解释学校、二级教代会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4、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  

5、讨论学校教代会工会年度工作有关事宜;  

6、讨论需要教代会工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教代会工会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学年召开58次,工作需要时也可以随时召开。一般应提前13天将会议主要议题通知委员。  

第六条 会议由教代会主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也可由教代会主任、工会主席指定的教代会副主任或工会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会或发表意见,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服从和执行。  

第八条 除教代会工会委员会会议外,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教代会主任工会主席会议或召开教代会工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召开教代会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委员会扩大会议可邀请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和二级教代会主任参加;如有议题涉及到有关职能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四章 会议的决议  

第九条 教代会工会委员会议事,实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主任(副主任)、主席(副主席)或委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已经发表的相同意见可以进行附议或补充说明。  

第十条 议题经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讨论的意见和建议,作为会议的决议,并由专人作好记录,会后形成会议书面纪要,以供存档。  

第十一条 对会议讨论事项的表决,可采用鼓掌通过、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采用何种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同一事项的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与会人员对会议纪要之外的讨论情况,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秘书长负责向其转告会议讨论的情况及其决议。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三条教代会工会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可视具体情况将纪要报送学校党委,并印发给各代表团和有关部门(单位)。  

第十四条 教代会工会委员会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议若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委员会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服从和执行。  

第十五条 会议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教代会主任、副主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分管成员抓紧落实,并及时向主任、主席或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教代会工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重庆工商大学教代会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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