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
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两江新区工会工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总工会,市级各产业工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有关单位工会:
现将《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总工会
2015年7月21日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努力提高工会工作群众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重庆市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职工之家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工会开展职工之家建设活动,须相应建立健全工会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制度。
第三条会员评家工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上级工会指导下,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每年至少评议一次。
第四条会员评家主要评议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和评议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第五条会员评家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议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真正落实会员“四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会员评家应成立工作机构,由同级党组织、本级工
会和会员代表等3—6人组成会员评家工作组,可根据本单位会员人数具体确定。
第七条会员评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1.制定会员评家工作方案;
2.主持会员评家工作过程;
3.负责将会员评家结果向会员(代表)大会、本级党组织和
上级工会报告;
4.处理评议过程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评议内容
第八条会员评议职工之家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市总工会关
于职工之家建设工作的要求:
1. 筑造“六有”家园,夯实建家基础;
2. 建设“效益之家”,推动改革发展;
3. 建设“文明之家”,教育引导职工;
4. 建设“民主之家”,协调劳动关系;
5.建设“温暖之家”,关爱服务职工;
6.建设“安康之家”,构筑生命防线。
第九条会员评议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基本内容,主要是
按照市总工会关于要求工会干部争做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的标准:
1.政治坚定;
2.心系职工;
3.业务精通;
4.忠于职守;
5.公正清廉。
第十条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可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
建家工作实际,按照本细则的总体要求,丰富完善不同层级职工之家的具体评议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和工会主席、副主席采取书面的民主测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可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第四章 评议程序
第十二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会员评家的基本形
式。会员评家应作为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会员评议职工之家的主要程序:
1. 评议之前,工作组应将评家内容、评议标准、评议方式告知会员,做好组织发动和准备工作,并向上级工会报告;
2. 工会主席向会员(代表)大会作本年度工会工作和建家工作情况报告;
3. 工会主席、副主席就个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述职;
4. 会员(代表)对工会工作、建家工作情况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职情况在进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
5. 工作组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评议结果。
第十四条客观公正确定评议等次,被测评基层工会(工会主席、副主席)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之和达到80%的,评议结果为满意等次;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之和达到60%、低于80%的,评议结果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之和低于60%,并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核实了解,基层工会工作和开展职工之家建设工作不深入或者作用发挥不好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等次。
第十五条会员评家结果应报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并作为考核基层工会工作和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重要依据。对会员群众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反映的突出问题,基层工会应向会员(代表)群众反馈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会员评家的结果和原始资料要及时归档、妥善保存,以备上级工会考核基层工会(工会主席、副主席)或申报推荐工会系统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查阅。
第五章 激励约束
第十七条会员评家结果应作为评价基层工会工作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职情况及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对获得满意等次的基层工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作为推荐申报本级或上级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依据;对连续三年以上获得满意等次的基层工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作为推荐申报“五一劳动奖状”、
“五一劳动奖章”的依据。
第十八条在会员评家中,对民主测评结果不满意等次的基层工会,限期一年内进行整改;会员仍不满意的,对其所获得的合格、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上级工会予以撤销。对民主测评不满意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上级工会会同同级党组织在核实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会员评价仍不满意的,
应按照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对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基层单位拟推荐申报评选市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的,会员评家必须达到满意等次且满意率达到85%以上。对未建立落实会员评家制度的市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单位,在复查验收中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切实把会员评家作为全面推进职工之家建设、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措施,
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在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中,要将推进会员评家与会务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等工作有机结合,落实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把工会组织作用是否发挥、基层工会干部工作优劣评判权真正交给会员群众。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会组织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会员群众正确把握会员评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加会员评家活动,防止“建家”和“评家”中的形
式主义,保证会员评家工作健康发展,真正以会员群众的满意度评价工会工作和工会干部。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加强对会员评家工作的督促检查,形成长效机制,定期组织进行自查、互查、抽查,适时进行通报,确保会员评家取得实际效果。要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类型基层工会的实际,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第二十四条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开展会员评家工作的新途径新形式,不断扩大会员评家工作覆盖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