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组织管理工作,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推动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宪法、工会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关于推进新时代重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补助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以市总工会或市级产业工会名义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劳动和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
第三条 竞赛活动层次及经费保障
(一) 市级网上劳动和技能竞赛以及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举办的全市性劳动和技能竞赛,竞赛方案按程序报市总工会党组会审批后,相关经费由市总工会保障。
(二) 全国总工会要求市总工会参加或承办的区域性劳动和技能竞赛,竞赛方案按程序报市总工会党组会审批后,超出上级工会提供经费以外的相关经费由市总工会承担。
(三) 市总工会与相关省级工会围绕“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联合主办的劳动和技能竞赛,竞赛方案按程序报市总工会党组会审批后,相关经费由市总工会限额补助。
(四) 市总工会主办、区县总工会承办的全市性、区域性劳动和技能竞赛,组委会与区县政府联合主办的形式出现,竞赛方案按程序报市总工会党组会审批后,相关经费由市总工会定额补助。
(五) 市总工会与市级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的全市性、行业性劳动和技能竞赛,竞赛方案按程序报市总工会党组会审批后,市总工会可适当承担相关经费。
(六) 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经申报同意,可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参与承办,相关经费可从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预算中适当支出。
(七) 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年自主决定举办的劳动和技能竞赛,相关经费从市级产业工会预算中列支。
(八) 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可与所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劳动和技能竞赛,举办前须明确经费来源。
(九) 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认为必要,可授权所服务企事业单位或工会举办劳动和技能竞赛,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可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竞赛活动不得向参赛选手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借竞赛之名盈利或变相发放福利等。
第四条 竞赛活动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成立竞赛活动组委会,对竞赛活动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赛事机构由组委会确定。
第五条 竞赛活动组委会根据竞赛结果对优秀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通报,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竞赛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体等次奖、团队等次奖、个人等次奖、组织工作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奖。组织工作优秀集体颁发获奖证书或奖牌,不发放奖金。
以市总工会名义开展的劳动和技能竞赛(第三条1-5项),同一竞赛内容决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30人,设置集体等次奖数量不超过参赛单位总数的15%,团队等次奖数量不超过参赛总数的30%,各个赛项个人奖等次设置一、二、三等奖,原则上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另结合实际情况可设置优胜奖,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决赛参赛选手数量的30%。以市级产业工会名义开展的劳动和技能竞赛(第三条6-9项),同一竞赛内容决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20人,设置集体等次奖数量不超过参赛单位总数的20%,团队等次奖不超过参赛总数的30%,各个赛项个人奖等次设置一、二、三等奖,原则上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另结合实际情况可设置优胜奖,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决赛参赛选手数量的30%。组织工作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奖的数量不超过参赛单位总数10%。根据竞赛活动实际,奖励名额可以减少,奖项可以空缺。
以市总工会名义开展的劳动和技能竞赛(第三条1-5项)集体最高奖次奖金不超过5万元,团队等次奖人均最高不超过3000元,总额不超过2万元。个人奖最高奖次奖金不超过1万元,也可发放与竞赛项目有关的同等价值物品,组织工作优秀个人奖金不超过2000元。以市级产业工会名义开展的劳动和技能竞赛(第三条6-9项)集体最高奖次奖金不超过1万元,团队等次奖人均最高不超过2000元,总额不超过1万元。个人奖最高奖次奖金不超过5000元,也可发放与竞赛项目有关的同等价值物品,组织工作优秀个人奖金不超过1000元。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管理区域内劳动和技能竞赛。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精神制定本级劳动和技能竞赛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同级党组织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负责解释。《重庆市工会劳动和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渝工发〔2019〕56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