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渝工发 [2025] 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收支行为,加强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和监督,保障基层工会健康发展和职能有效发挥,不断提高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重庆市工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以 下简称“基层工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自觉原则。基层工会要始终牢记党对工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重庆市工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重庆市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 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或备案。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等规定,坚持“过紧日子”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量力而行、收支平衡、注重绩效,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不计算缴纳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建立 基层工会组织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工资总额口径,按照重庆市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和落实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 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基层工会要结合重庆工人红岩大思政课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职工阅读活动,配合所在单位开展职工职业资格培训、技能培训等工作,鼓励单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职工参加技能学历双提升行动,对取得国家认可的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中级及其以上资格证书、专科及其以上毕业证书的职工,基层工会可分别给予不超过1500元的补助。

基层工会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对三天(含)以上的线下集中培训,方可设置优秀学员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学员总数的15%,奖励标准不得超过800元/人。

基层工会支付外聘授课人员酬金参照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 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讲课费(税后)标准执行,即副高级技术职称 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 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讲课费按实际 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深入推进“百万职工游巴蜀”促消费工会文旅活动,基层工会需与市内或四川境内的基层工会联合开展全员参与的职工文体活动;每次活动时间不超过3天(含往返时间);不得到国家 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开展“百万职工游巴蜀”活动前,应通过重庆工会财务预算一体化系统向区县总工会 或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备案。

基层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需要统一着装的,一般采用租赁方式,确需购置服装(含鞋子)的,每年每人不超过800元。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活动确需统一着装的,参赛单位可为参赛者(含领队)购置服装(含鞋子),每次每人不 超过500元。

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活动期间确需外聘裁判、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裁判、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 500元/人,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人。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文体活动设置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 质激励为辅,谁举办、谁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或团队数的三分之二。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比赛活动,单项个人奖最高等次不超过1000元,且获奖者人均奖励不超过500元;团体项目奖最高等次不超过3000元,且同一团体项目所有获奖者人均奖励不超过500元,团体奖励由获奖团体享有。

基层工会在元旦春节期间可联合所在单位行政开展1次全员参加的职工联欢活动,基层工会按人均不超过300元购买干果、水果、设置奖品以及活动所需的场地、道具、设备等。

基层工会每年举办全员参加的单项类文体比赛活动不得超过12次、综合类文体比赛活动不得超过2次(同一会员每次参加综合类文体比赛活动时,最多可报2个单项和1个团体项目)。基层工会开展全员参与的、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可视情发放纪念品,每次发放纪念品人均不超过300元,全年发放纪念品不超过3次。基层工会派员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不受此限制。

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文体活动日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集训(排练)期间确需就餐的,可组织统一就餐,就餐标准按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据实报销,不得发放误餐补助;经批准到外地参加职工文体活动的,参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报销。

基层工会要加强与所在单位行政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资金为职工配备健身设施、健身器材。基层工会所在单位自身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职工会员需求的,可用工会经费为职工会员购买健身服务,年人均消费不得超过500元,主要用于租赁场地、外聘教练、租赁设备器材、活动耗材等开支。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具体标准由基层工会自行确定,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代表大会同意后实施。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宣传活动,外聘裁判、 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劳务费以及参与人数、奖励范围和标准参 照文体比赛活动执行,设置奖项的相关活动次数和文体比赛活动次数合并计算;开展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宣讲活动,确需外聘宣讲人员的,其劳务费参照职工教育外聘授课人员酬金支付标准执行。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支出。

基层工会应积极组织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劳动模范(含先 进工作者)参加全总、市总、区县总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活动,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承担,确有经济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后由组织疗休养的工会组织承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1年内限参加1次上级组织的疗休养活动,在职的参加疗休养活动按出勤对待。

基层工会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制定年度职工疗休养计划,明确全体职工疗休养周期,依法推进职工疗休养权益落实,争取全 体职工五年内全部参加一次疗休养,参加疗休养活动按出勤对待。疗休养经费由单位职工福利费承担,工会经费可适当补助,鼓励将职工福利费交由基层工会统筹使用。职工疗休养人均标准 不得超过3000元(不含往返交通费),时间不超过5天(含往 返时间),疗休养地点优先选择全国工会系统所属疗休养机构及 其疗休养基地,以及具有重庆特色、具备接待和疗休养条件的游轮、民宿、民居等。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健康体检、讲座、形势 报告、座谈交流等形式开展,讲座以职工健康、健身运动、合理 膳食、心理健康等内容为主。疗休养期间外出参观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乡村振兴示范点、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到收费景点不得超过2个,不得到国家禁止的风景 名胜区开展疗休养活动。开展疗休养活动要与爱国主义教育、职工素质提升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 游。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可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红色剧目、展览、体育比赛等,采取线上方式购买的不得兑换其他物资;可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跨区域旅游景区年票或景区第一道大门票;可组织会员跨区域开展春秋游活动,每年最多不超过4次,单次往返时间不超过2天1晚,不得到国家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活动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参照当地财政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报销。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四倍。

基层工会可发放工会消费券,每年发放一次,发放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用于购买日用消费品和文化旅游产品,不得直接发放现金。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节、春节、清明节、 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 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春节慰问标准不超过1200元,劳动节、国庆节、元旦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慰问标准分别不超过400元。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含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也可以根据会员实际情况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每人每年不得超过600元。

工会会员结婚,基层工会可以给予本人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单位的,双方均可慰问。

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生育,夫妻双方所在基层工会可以给予慰问品,其标准为:一孩不超过2000元、二孩不超过3000元、三孩不超过5000元。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单位的,双方均可慰问。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以一次性赠送价值不超过 2000元的纪念品。如召开座谈会,可按本次退休会员人均不超 过300元标准购买干果、水果、鲜花、纪念册等。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每次慰问不超过1000元,对同一会员生病住院慰问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基层工会每次慰问可以购买不超过200元的鲜花、水果等慰问品。

工会会员本人去世,基层工会可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去世,基层工会可以给予不超过 2000 元的慰问;基层工会慰问时可按当地风俗习惯,以工会名义购买不超过300元的花圈等悼念用品。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基层工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职工文体活动、疗休养、春秋游活动的,应经过民主决策、集体研究,履行采购程序,同时职工疗休养活动不得额外安排工作人员参加。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 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工会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职工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可参照重庆市工会劳动和技能竞赛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和职工“五小”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含电子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家访、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可开展“六一”儿童节关爱活动,对参加活动不满 14 周岁的职工子女,可发放不超过200元的慰问品。基层工会不得未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六一”儿童节慰问品。

基层工会开展子女托管、托育等职工关爱活动,应当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坚持非营利性、成本补偿兼顾会员承受能力的原则,积极支持配合单位行政,通过单独举办、联合举办或引入第三方机构等模式提供福利性职工子女托育、托管服务,经费可以开支购买第三方服务、照护安全、卫生、教育、体育、餐饮等设备和用品、场地费用、交通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运营管理费等,不得直接用工会经费为符合托管、托育条件的职工发放补贴。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职工帮扶支出、送温暖支出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职业伤害、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基层工会 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和重庆市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设立职工困难帮扶专项资金。具体帮扶、救助、慰问标准 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 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可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送温暖的范围、方式和标准,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但不得超过重庆市工会送温暖有关规定。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 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 一)培训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当地财政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当地财政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自身组织建设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党 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除外)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由县级以上工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发放标准。基层工会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工会批准,可每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评选比例不超过单位会员总数的15%,奖励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其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能够承担的,可以工会经费适当补充。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自成立之日起,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按规定开设独立的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对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及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妥善解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问题,自觉接受上一级工会监督。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科学测算完成工作计划的资金需求,统筹落实各项收入来源,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备案。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在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

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预算收入不能满足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应优先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进行弥补。结余资金不足的,可向单位申请行政补助,编列基层工会行政补助收入预算。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基层工会年度经费收支决算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 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财务行为,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经费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年终要编制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要报上级工会备案;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和缴纳会 费;开展文体活动要制定详实的活动方案,不可违反规定滥发奖金或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严禁将购买健身服务、“六一”儿童节活动、托管托育服务、消费帮扶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提供相关服务;事由发生后应及时完善报销手续,最迟不得超过12个月,费用报销时要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参与人员名单、奖金或物品发放签领单、活动方案、通知等,购物发票须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或附购物明细清单;严禁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变造虚假合同、虚报费用支出;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 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应当积极争取行政在资金上的大力支持。职工体检、职工食堂、安全生产、走访 慰问离退休人员等费用,不得用工会经费列支;不得将工会经费用于支付各类与工会职能不相符的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总工会负责对全市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八不准”: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列明的经费开支事项,全国总工会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基层工会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工会经费和单位实际情况,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但不得突破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和标准,且须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在组织活动、开展慰问、发放奖励和补 助时,应做到方案明确、审批手续齐全、签收规范到位。各区县 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制定的实施 意见须报重庆市总工会备案。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上一 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基层工会法定节假日慰问标准的通知》(渝 工办发〔2021〕6号)、《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工发〔2023〕5号) 同时废止,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是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下一条:《重庆市工会劳动和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渝工发 [2022] 2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