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重工商大委发〔2026〕5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工会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增强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工会活力,发挥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基层工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工商大学工会( 以下简称 “校工会”)及校内各二级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二级工会”)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会员大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是工会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四条 工代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为推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

第五条 工会召开工代会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

校工会对二级工会召开工代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工代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六条 会员不足 100 人的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 100人及以上的工会,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筹备工作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新成立的工会组织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第七条 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一)会员 100 至 200 人的,设代表 30 至 40 人。

(二)会员 201 至 1000 人的,设代表 40 至 60 人。

(三)会员 1001 至 3000 人的,设代表 60 至 90 人。

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教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教职工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女教职工会员代表的比例应与女教职工 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青年教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八条 工代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开展会员评家,评议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四)选举和补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代会的代表。

(六)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工会委员会委员。

(七)讨论决定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工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或决定的方式做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工代会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三章 会员代表

第十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学校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二)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

(三)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议事能力。

(四)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五)在教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教职工群众信赖。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工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一)会员代表的选举,一般以二级工会或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进行,会员人数较少的二级工会或工会小组可联合作为一个选举单位。

(二)选举单位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比例构成和条件,在党政工充分酝酿并与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沟通的基础上提出会员代表候选人;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的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差额率不低于15%。

(三)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会员代表。

(四)会员代表选出后,由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对会员代表人数及人员结构进行审核,并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会员代表人数少于原定代表人数的,可以把剩余的名额再分配,进行补选,也可以在符合规定人数情况下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 向工代会提出提案。

(三)按时参加工代会,听取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大会各项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四)对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建议;对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保持与选举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工会工作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工代会的决议精神,对工会委员会落实工代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工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选举单位可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团长1 名、副团长2 名。 团长根据工代会议程,组织会员代表参加大会各项活动;在工代会闭会期间,按照工会的安排,组织会员代表开展日常工作。

工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可事先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征求意见;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团长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工会应建立会员代表调研、督查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会员代表作用。会员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工代会及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代表身份自然终止:

(一)在任期内工作岗位跨选举单位变动的。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

(三)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 内退、外派超过一年,不能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对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选举单位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

(一)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对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罢免会员代表,应经过选举单位全体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出现缺额,原选举单位应及时补选。缺额超过会员代表总数四分之一时,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补选。补选程序参照会员代表选举程序执行,补选的会员代表应报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任期为本届工代会剩余任期。

第四章 工代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工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五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后,应在一个月内召开本届工代会第一次会议。工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 以上代表出席。经工会委员会、1/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工代会。

第二十条 大会筹备

(一)每次大会召开前,由本单位党组织批准成立 “工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大会筹备工作方案、选举办法,组织代表选举,起草大会文件、工作报告、经费报告等,协调筹备大会各项事宜。

(二)每届工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将工代会的组织机构、会员代表的构成、大会主要议程等重要事项, 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

(三)每届工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对会员代表进行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工会基本知识、工代会的性质和职能、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大会选举办法等。

(四)每次大会召开前,会员代表应充分听取会员意见建议,积极提出与会员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提案,经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五)每次大会召开前,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将会议日期、议程和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 同时布置会场,制作会议材料。

第二十一条 会前审议

(一)每届工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可举行预备会议。听取大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关于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选举办法(草案),审议通过大会议程(草案),审议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等有关事项。

(二)大会召开前,可召开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一般由工会主要负责人主持,推选大会执行主席,表决通过大会议程、日程、分团讨论安排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正式会议

(一)开幕式:执行主席宣布大会开幕,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讲话;上级工会领导讲话;工会主席作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作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筹备工作组作提案审查报告。

(二)分团讨论:各代表团组织代表审议大会报告及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代表团指定专人记录、整理代表发言, 由团长向主席团汇报本团讨论情况。

(三)大会审议: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讨论情况汇报,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完善,草拟大会决议。

(四)选举与表决:对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选举(换届年);对工会工作、职工之家建设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职进行民主测评,对工作报告、大会决议草案等事项进行表决。

(五)闭幕式:宣布选举结果及表决结果;总结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单位党政领导作总结讲话,致闭幕词;执行主席宣布大会闭幕,奏唱校歌。

第二十三条 召开学校工代会时,未当选会员代表的二级单位经费审查委员、女职工委员应列席会议;可以邀请本单位非代表党政领导和工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退休的原工会领导、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曾为本单位工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参加分团讨论,发表意见,但不承担具体工作,不享有选举权、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工代会应每年对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应及时公开,并书面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

工会主席、副主席测评办法应由工代会表决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规模较大、人数众多、工作地点分散、工作时间不一致,会员代表难以集中的,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召开工代会。不涉及无记名投票的事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表决,如进行无记名投票的,可在分会场设立票箱,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投票、统一计票。

第二十六条 工代会与教代会应分别召开,不得互相替代。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应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分别建立档案。

工代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向会员公开。

第二十七条 在工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工代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 日常工作。

(二)负责筹备工代会,主持工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三)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参与本单位民主选举、 民主协商、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推动落实教职工福利待遇,对困难教职工开展帮扶,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五)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六)研究决定工会的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工会委员会会议, 由工会主席召集召开;会议决议, 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工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和生活福利委员会在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代会的选举

第二十九条 单位有会员 25 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 25 人的,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校工会委员会设委员 15—17 人;二级工会委员会设委员 3—7 人。

第三十条 工会委员会由工代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工会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不低于 10% ;工会主席、副主席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等额选举产生。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提议罢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工会主席、副主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

(一)连续两年测评等次为不满意的。

(二)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工会委员会委员具有上述(二)(三)(四)项情形的,可以罢免。

罢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应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进行考察。经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依法召开工代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应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罢免有效,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有关程序进行补选;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补选主席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可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代会在选举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和生活福利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分别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委员若干名。

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工商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重庆工商大学工代会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学校有关工代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一条:重庆工商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重工商大工 [2025] 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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