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收支行为,促进工会职能有效发挥,保障学校工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重庆市工会条例》《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工商大学及二级单位工会组织或联合建立的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政治自觉、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等原则,做到精打细算、量力而行、收支平衡,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能力。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均须依法按时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会员本人工资收入的5‰计算。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不计算缴纳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学校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中的60%留存部分。
(三)行政补助收入。学校行政依法给予工会组织的各项经费补助。
(四)上级补助收入。工会组织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五)其他收入。工会组织获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具体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原则上会费收入全部返还二级工会,用于支持二级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用于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开展教职工思想教育、业务知识及各种知识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授课教师酬金等费用。
工会开展教职工教育培训活动,支付外聘授课人员酬金,可按照税后标准执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每人每次最多按2学时计算。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所需的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维修以及产生的交通、奖励、伙食补助等费用。
工会在元旦春节期间可开展1次职工联欢活动,按人均不超过100元购买干果、水果、奖品以及活动道具、设备、用品等。
工会开展文体比赛活动需要统一着装的,一般采用租赁方式,确需购置服装(含鞋子)的,每年每人不超过800元。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活动,确需统一着装的,可为参赛者(含领队)购置服装(含鞋子),学校工会参加市级及以上比赛每次每人不超过500元,二级工会参加校级比赛活动每次每人不超过200元。
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文体活动日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集训期间确需就餐的,校内每餐每人不超过30元,校外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据实报销。
工会开展文体活动,确需外聘评委、裁判、教练等人员的,每半天每人劳务费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每人不超过100元。学校工会会员不得领取文体活动劳务费。
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坚持谁举办、谁奖励的原则,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或团队数的2/3,团体奖励由获奖团体享有。校级活动单项个人奖最高等次不超过1000元,且获奖人均奖励不超过500元;团体项目奖最高等次不超过3000元,且同一团体项目所有获奖人均奖励不超过500元。校级以下活动,单项个人奖最高等次不超过300元,且获奖人均奖励不超过200元;团体项目奖最高等次不超过1000元,且同一团体项目所有获奖人均奖励不超过100元。
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凡全员参与且未设奖项的,可视情发放活动纪念品。校级活动每次发放纪念品人均不超过300元,全年发放纪念品次数不超过3次;校级以下活动每次发放纪念品人均不超过100元,全年发放纪念品次数不超过2次。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不受此限制。
校工会可为会员购买健身服务,年人均消费不得超过500元,主要用于租赁场地、租用器材、购买耗材、外聘教练等开支。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标准须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学习交流、知识竞赛、宣讲活动、演讲比赛、作品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购置图书、订阅报刊、出版期刊和论文集等方面支出。
工会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宣传活动,外聘裁判、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劳务费以及参与人数、奖励范围和标准参照文体比赛活动执行。开展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宣讲活动,确需外聘宣讲人员的,其劳务费参照职工教育外聘授课人员酬金支付标准执行。
(四)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红色剧目、体育比赛,开展春秋游等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在重大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生育生病、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工会开展春秋游活动,每年最多不超过4次,单次往返时间不超过2天1晚,不得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秋游活动。春秋游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参照《重庆工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据实报销。
学校工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采用便捷灵活方式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春节慰问标准每人不超过1200元,其他节日慰问标准每人不超过400元。会员生日,可发放生日蛋糕券,也可根据会员需求采取便捷灵活发放方式,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会员结婚,可给予本人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会员生育,凡符合生育政策的均可给予每孩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夫妻均为学校教职工的,双方均可慰问。
会员退休,可给予本人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如召开座谈交流会,可按退休人员人均不超过200元标准,购买干果、水果、鲜花、纪念册等。
会员生病,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可给予300元慰问,重大疾病和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可适当增加慰问金额,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原则上一年内因同一疾病住院治疗慰问一次,同一会员生病住院慰问每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看望慰问生病住院会员,每次可购买不超过200元的鲜花、水果等慰问品。
会员去世,可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其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其配偶父母去世,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同时可以工会名义购买不超过200元的花圈等悼念用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工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教职工素质拓展、文体活动、春秋游活动,应经过民主决策、集体研究,委托费用达到采购标准的,需履行采购程序。
第七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工会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职工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培训、技术比武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支出。
教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个人奖可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胜奖若干名,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参赛总人数的30%;组织工作优秀集体奖的数量不超过参赛单位总数的10%。校级竞赛个人奖最高奖不超过5000元,校级以下竞赛个人奖最高奖不超过1000元。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职工之家建设、开展建家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和职工“五小”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建设支出。用于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含电子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会员普惠性服务、家访、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工会开展“六一”儿童节关爱活动,对参加活动未满14周岁的教职工子女,可发放不超过100元的慰问品。工会可为教职工子女提供托管、托育服务,可购买第三方服务、照护安全、卫生、教育、体育、餐饮等设备和用品以及支付交通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运营管理费等。开展此类服务,应当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支出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校园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以促进安全健康工作、保护会员生命安全为宗旨的群众性安全劳动、职业病防治活动、心理健康维护等教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工会向会员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帮扶支出。用于工会对困难会员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发生的支出。
会员本人及家庭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可视情给予困难补助,每次补助标准为2000元至5000元。若遭遇重大困难,可适当增加补助金额,原则上一年内同一原因帮扶一次。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一)培训支出。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参照职工教育支出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题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评选表彰、专题调研、女职工工作、外事活动等业务工作发生的支出。
工会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工会批准,可每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评选比例不超过单位会员人数的15%,校级奖励标准不超过500元/人,校级以下奖励标准不超过300元/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日常办公费、差旅费等开支,用于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构建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必要开支,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四章 工会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校工会按规定开设独立的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工会经费收支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由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负责审批,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校工会应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备案,原则上一年可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校工会应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经费,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年终应编制本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工会年度收支决算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 工会采购货物或服务,预算在10000元以下的,由需求工会安排人员直接采购;预算在10000元至100000元以下的,由需求工会成立采购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单数)分散采购;预算在100000元及以上,由需求工会报学校采招系统,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集中采购。
因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需紧急采购的,工会可简化流程(如直接采购),预算超过10000元及以上的,可由工会主席或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批后先行采购,但需在采购后15个工作日内补报《应急采购情况说明》,经工会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工会开展文体活动要制定详实的活动方案,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获奖人员发放配套奖励;事由发生后应及时完善报销手续,最迟不得超过12个月,费用报销应提供正规发票、活动方案、活动通知、参与人员名单、奖金(奖品)或纪念品发放签领单、活动新闻等,购物发票须注明具体品名、单价、数量、金额或购物明细清单;单笔金额在10000元及以上的,需提供完整的采购流程资料;严禁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编造虚假合同、虚报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财务行为。一次性开支在20000元以下的,由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决定;一次性开支在20000元及以上的,须经工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请主管工会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列支。若学校审批标准发生变化,工会经费审批标准将据此做出相应调整。校级以下工会经费报销须经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再报校工会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校工会设兼职会计和出纳各一名,可由工会工作人员兼任,也可以委托学校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人员或机构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五章 财务监督审查
第十八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工会应加强对本级或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在当年十二月或次年一月对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审查,审查结果向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 工会组织应严格执行以下“八不准”: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条 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实施细则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办法》(重工商大工〔2018〕12号)、《重庆工商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重工商大工〔2015〕17号)同时废止。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是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工商大学工会负责解释。细则未列明的经费开支事项,上级工会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所列内容涉及国家和上级工会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